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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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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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條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所制定的。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並達到一定資本額或增加一定人數的員工,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所指的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包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等。而達到一定資本額是指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的金額達到一定水平,增加一定人數的員工是指增加的員工數量每月平均數達到五十人以上。該條例還規定了投資抵減的程序和要求。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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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