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9-1 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的員工以其紅利轉作為服務產業的增資,其所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需要以面額來計算並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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