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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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