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二、融貸資金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資金不足者。 三、配合產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健全發展。 四、提撥適當比例,支援輔導中小企業發展有關之計畫。 五、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培訓人才、防治污染、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等所推動之計畫。 六、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從事清潔生產、節約能源及降低溫室效應等有關之計畫。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開發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開發基金之作業賸餘,經預算程序,得撥解基金,以供循環運用。 開發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1條的內容,在此法條中規定了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並列舉了該基金用途的各種情況。根據該法條,開發基金可以用於以下情況: 1. 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2. 融貸資金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合併、收購、分割事項,其資金不足者。 3. 配合產業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健全發展。 4. 提撥適當比例,支援輔導中小企業發展有關之計畫。 5. 配合主管機關為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培訓人才、防治污染、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等所推動之計畫。 6. 配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辦理融資貸款輔導產業從事清潔生產、節約能源及降低溫室效應等有關之計畫。 7.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此外,開發基金的來源除了國庫撥款之外,還可以使用基金的運作賸餘進行循環運用,但需要經預算程序進行撥解。至於開發基金的管理及運用辦法,則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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