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技術引進與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前項技術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條的規定,為了加強技術引進與轉移,政府通過捐助成立的技術輔導機構應該配合提供技術輔導。而有關技術輔導的具體執行辦法則由行政院制定。具體來說,政府將透過設立的技術輔導單位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其中該技術輔導辦法的具體內容,則由行政院來定。行政院是臺灣的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政府政策並執行相關措施。因此,依照該法規,政府捐助的技術輔導單位應該在行政院的指導下提供技術輔導服務。這樣可以確保技術引進與轉移的有效執行。該條第22條的詳細規定請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華民國終生教育發展協會編印)。 2.「產業升級條例」(網路資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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