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於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前項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暨工廠建築申請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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