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於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前項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暨工廠建築申請期限,不得逾二年。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4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工業區開發時,可以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的申請。已經核准設立但尚未開始建廠的工廠,在獲得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建廠計劃。該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以及工廠建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旨在控制工業區的發展,維護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並確保工廠建設符合相關規定。這條法規可以在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工業區時,暫停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停止對建築工廠的申請。如果已經核准的工廠尚未開始建設,則需獲得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方可進行。然而,這種停止土地轉移和建廠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決定開發一個工業區,他們可以在公告後的兩年內暫停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同時停止對工廠建築的申請。這樣可以確保該區域的工業發展符合規定,同時保護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如果已經核准建設但尚未開始的工廠,需要在獲得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建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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