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之用地,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工業發展或有更新之必要時,得變更規劃之。但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之工業區,不受前條之限制。 前二項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審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