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之用地,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工業發展或有更新之必要時,得變更規劃之。但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之工業區,不受前條之限制。 前二項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審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0條規定了工業區用地的變更規劃程序和限制。根據該法條,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基於政策、工業發展或必要的更新,變更規劃工業區的用地。然而,在進行變更規劃時,工業主管機關不能違反前一條的限制。具體來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的工業區不受前一條的限制。這意味著在88年12月31日之前核定的工業區可以在變更規劃時不受相關限制。此外,用地變更規劃的辦法由經濟部與內政部一同制定。在審查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時,工業主管機關有權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收費標準則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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