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自行管理維護。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由各該興辦工業人興建後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維護。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業專用港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者經經濟部核准後由私人投資興建和管理。興辦工業人在工業專用港內興建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的相關設施和建築物後,可以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和維護。 相關參考資料: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的相關資料,工業專用港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私人投資興建和管理。工業專用港的相關設施和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興辦工業人,並由其自行管理和維護。這些規定可促進工業升級,提升產業發展的效能。 資料來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經濟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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