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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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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自行管理維護。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由各該興辦工業人興建後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業專用港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者經經濟部核准後由私人投資興建和管理。興辦工業人在工業專用港內興建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的相關設施和建築物後,可以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和維護。 相關參考資料: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0條》的相關資料,工業專用港可以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私人投資興建和管理。工業專用港的相關設施和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興辦工業人,並由其自行管理和維護。這些規定可促進工業升級,提升產業發展的效能。 資料來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經濟部官方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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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0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