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依前條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應訂定經營期限,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明定,並解繳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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