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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