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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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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2條的規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的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若這些土地與興辦工業人建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的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興辦工業人可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這表示只有與建廠有關聯且為必要的港口或碼頭用地,才能被興辦工業人租用。這一規定可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第42條找到。 例如,如果一家工業企業計畫在一個工業專用港內建廠,該企業需要使用與港口相連的專用碼頭以便進行貨物運輸,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可以提出申請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租用這個必要的專用碼頭用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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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2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