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需要或因承租人違反投資興建協議,得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相關設施、建築物。 前項基於政策需要提前終止租約者,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除給予營業損失補償外,其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承租人得請求按其興建完成時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價格,扣除折舊後之餘額補償之。 承租人因違反投資興建協議終止租約者,其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不予補償。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3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的土地,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基於政策需要或因承租人違反投資興建協議的原因,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及相關設施和建築物。如果是基於政策需要提前終止租約,工業主管機關除了給予營業損失補償外,承租人可以請求按照完成興建時的價格扣除折舊後的餘額進行補償。如果是因為承租人違反投資興建協議而終止租約,相關設施和建築物則不予補償。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3條本文以及相關解釋性的法令文書或判決書。例如,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15年底修正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3條,以及相關的立法院會議記錄或行政法院的判決。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實施條件、補償方式等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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