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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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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主管機關遇緊急事故或應特殊需要,必要時,得有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港埠或碼頭設施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前項設施,於緊急避難時應無償提供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4條的規定,航政主管機關在發生緊急事故或出於特殊需要時,若必要時,可以有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港埠或碼頭設施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提供使用。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當發生緊急避難情況時,港埠或碼頭設施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使用。 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如發生緊急事故或需要進行緊急避難時,航政主管機關具有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的權力。此權力是根據法律賦予的,並且港埠或碼頭設施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提供使用,且在緊急避難情況下,提供使用應該是無償的。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Moja.aspx?Pcode=I0050087).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緊急避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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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4 條規定:「航政主管機關遇緊急事故或應特殊需要,必要時,得有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港埠或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