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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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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前三項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5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的使用費用收取方式。根據第45條第1項,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及營運的工業專用港,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第2項指出,由公民營事業興建並提供使用的工業專用港,可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需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3項則規定,如果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自行使用,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最後,第4項指出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的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根據資料,上述項目規定了工業專用港使用費用的相關內容。根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及營運的工業專用港,需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第1項)。此外,由公民營事業興建並提供使用的工業專用港可收取設施使用費,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需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2項)。另外,對於由興辦工業人自行使用的工業專用碼頭,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3項)。對於這些費用的費率及計算方式,需要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第4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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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5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