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前三項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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