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前三項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根據以上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5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的使用費用收取方式。根據第45條第1項,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及營運的工業專用港,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第2項指出,由公民營事業興建並提供使用的工業專用港,可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需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3項則規定,如果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自行使用,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最後,第4項指出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的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根據資料,上述項目規定了工業專用港使用費用的相關內容。根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及營運的工業專用港,需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第1項)。此外,由公民營事業興建並提供使用的工業專用港可收取設施使用費,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需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2項)。另外,對於由興辦工業人自行使用的工業專用碼頭,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第3項)。對於這些費用的費率及計算方式,需要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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