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於興建期間若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情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立即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興建,並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6條,當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在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時,如果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有重大違失的情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以下處分: 1.限期改善:對施工進度落後或品管違失的問題,給予一定期限供其改善。 2.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問題,或者改善效果不佳,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立即停止全部或部分的興建工程,并且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的核准。 作為舉例,根據《工業專用碼頭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如果投資興建的工業專用碼頭的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品管有重大違失,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6條的規定,要求投資興建方限期改善問題,否則停止部分或全部興建,并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的核准。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工業專用碼頭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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