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或違反專用目的使用者,除應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營運,並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處分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必要時,並得予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查處時,警政、航政、海關或有關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7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如果未按照核定計畫營運或違反專用目的使用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采取以下處分措施: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營運,并向經濟部報請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核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執行上述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運輸服務;必要時,也可以強制接管營運,接管營運的辦法由經濟部制定。 在進行第一項查處時,警政、航政、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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