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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或違反專用目的使用者,除應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營運,並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處分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必要時,並得予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查處時,警政、航政、海關或有關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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