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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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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或違反專用目的使用者,除應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營運,並報請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處分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必要時,並得予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第一項查處時,警政、航政、海關或有關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7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如果未按照核定計畫營運或違反專用目的使用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有權采取以下處分措施: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營運,并向經濟部報請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核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在執行上述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運輸服務;必要時,也可以強制接管營運,接管營運的辦法由經濟部制定。 在進行第一項查處時,警政、航政、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57

  • 核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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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7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未按核定計畫營運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