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前項加速折舊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時,可以按照二年加速折舊的方式進行。如果在縮短耐用年數後,尚未折舊足額,則可以在所得稅法規定的耐用年數內的一年或分年繼續進行折舊,直到折舊完畢。至於前項加速折舊的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行政院來確定。這項條文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折舊方式,以鼓勵公司購置與研發、實驗或品質檢驗有關的儀器設備,以及購置與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相關的機器設備。以下是一個關於加速折舊的範例:例如,某公司在購買新的研發儀器時,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的規定,可以以每年折舊費用較高的方式來進行折舊,以便迅速回收投資的成本。此範例突顯了該條例的目的,即鼓勵公司進行研發和創新,以促進產業升級。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財政部相關函釋及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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