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條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的範圍和職掌。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工業局,直轄市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則是各縣(市)政府。根據該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具體依據該條例進行相關審核作業的例子並未提供,故無法提供相關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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