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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