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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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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條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的範圍和職掌。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工業局,直轄市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政府的工業主管機關則是各縣(市)政府。根據該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具體依據該條例進行相關審核作業的例子並未提供,故無法提供相關例子。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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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