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根據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3 條規定,該條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根據立法意旨,該條修正的目的是擴大獎勵對象,並公平照顧中小企業,因此所有符合公司法和產業功能範圍的公司都應受到鼓勵和獎勵。例如,原告經營的西藥化學品、動物飼料及飼料添加物進出口買賣業屬於商業行業,不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一條所稱的「產業」,因此無法依該條例及其投資抵減辦法獲得相關獎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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