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聯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