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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