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