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一、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6條,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項目: 1. 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由承購人繳付的款項。 2. 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超過成本的收入。 3. 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的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4. 根據第52條所繳付的管理費。 5. 工業區開發完成後的結餘款。 6. 工業區開發投資或參與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所得到的投資收益。 7. 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的租金。 8. 工業區開發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9. 基金所產生的孳息收入。 10. 根據第31條、第32條、第53條及第70條之二所繳付的回饋金。 11. 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12. 其他相關的收入。 為了獲取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了解該條例中與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相關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