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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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半導體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航太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醫療保健工業及污染防治工業,且未經申請重要投資事業之獎勵。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技術服務屬前項第一款工業所需。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如下: (一) 核電廠維修及工程服務業、核能零組件驗證業、核電廠儀控系統之設計及更新業、輻射防護及監測業、核廢料處理業及產品工程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 資訊軟體業、積體電路設計業、自動化工程服務業、環境保護工程及技術業、生物技術與製藥業服務業、節省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機器、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公司之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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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的規定,重要科技事業的適用範圍有以下要件: 對於屬製造業的投資計畫,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投資計畫生產的產品屬於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半導體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航太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醫療保健工業及污染防治工業,且未經申請重要投資事業之獎勵。 2. 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須達到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3. 投資計畫的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須達到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對於屬技術服務業的投資計畫,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投資計畫提供的技術服務屬於前項第一款工業所需。 2. 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須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3. 投資計畫的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核電廠維修及工程服務業、核能零組件驗證業等業務需要達到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而資訊軟體業、積體電路設計業等業務需要達到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 根據經濟部的相關資料,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可以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而投資計畫的全新機器、設備也可以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公司的投資計畫應在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資料來源:《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經濟部資料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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