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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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