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然而,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的第五條至第十條需要特定的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該條例是用來推動生物技術與醫藥產業的發展,並且設立相關的規定與措施。根據該條例第17條的規定,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並且持續有效到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然而,該條例在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進行了修正,涉及了第五條至第十條的內容。這些修正的內容需要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施行,即從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直到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根據前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7條的施行期間和相關修正條文的適用段落。該法規的目的是促進生物技術和醫藥產業的發展,而施行期間的限制則為了確保法規的順利實施和推進。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本次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為利稽徵實務執行,應自原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施行期間屆滿後始有適用,爰增訂但書規定,明定其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本次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為利稽徵實務執行,應自原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施行期間屆滿後始有適用,爰增訂但書規定,明定其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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