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規定,以下為逐條釋義: 1. 依據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選擇免計入當年度所得的股票,生技醫藥公司應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指定格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的股份資料。如果未按時申報或未按實際情況申報的,稅捐稽徵機關除了限期要求補報外,將根據應申報或者少申報的所得金額,處以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萬元;如逾期自動申報者,將減半處罰。 參考資料1:《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八項 2. 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在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要求補報的期限內沒有補報,按照應申報或者少申報的所得金額,將對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處以百分之十五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十萬元。 參考資料2:《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十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萬元;逾期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 生技醫藥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十萬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者,發行股票之生技醫藥公司應遵循之通報機制,並針對已轉讓股份,生技醫藥公司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定明其罰則。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責令補報,生技醫藥公司未依限補報者,於第二項增訂其罰則,以資完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者,發行股票之生技醫藥公司應遵循之通報機制,並針對已轉讓股份,生技醫藥公司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定明其罰則。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責令補報,生技醫藥公司未依限補報者,於第二項增訂其罰則,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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