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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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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2. 2.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3. 3.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5條共有三個項目,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根據此規定,已經獲得其他法令所規定的租稅優惠的生技醫藥公司,在同一事項上不得再次享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換言之,當已經獲得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時,不能再獲得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所提供的相同優惠。 例如,若某生技醫藥公司已獲得財政部根據其他法令發布的租稅優惠,像是稅務優惠或減免,就同一事項(如營業收入或資本額等),該公司就不能再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獲得類似的租稅優惠。 2. 第二項規定: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根據此規定,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在最近三年內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將被禁止根據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申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所提供的租稅優惠。同時,該公司應停止且追回在違反法規的年度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規定所獲得的租稅優惠。 例如,若某生技醫藥公司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而被環保署罰款,且所違反的事項屬於情節重大的情況,被環保署認定為違規行為,該公司將不得再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申請相關租稅優惠,並且要停止並追回在違規年度依據該條例所獲得的租稅優惠。 3. 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根據此規定,對於依前一項規定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的生技醫藥公司,一旦停止或追回的處分確定,財政部應在其網站上公開該公司的名稱。 例如,如果某生技醫藥公司因違反法規而被禁止享受租稅優惠,並且財政部已經確定了停止或追回的處分,財政部應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該公司的名稱,以便公眾得知該公司的違規情況。

立法沿革 1

(1101221 全文修正)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租稅優惠措施集中於少數企業之營運活動,使相關產業均得充分運用,提升其競爭力,爰增訂本項。    (二)所定「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例如: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欲適用第八條所得額減免之租稅優惠,則該個人參與同一家公司之同一次增資行為即無法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或其他相關股東之投資優惠。又生技醫藥公司依本條例申報之研發投資抵減金額,僅限於經審定之生技醫藥產品研發支出,且生技醫藥公司應就各研發計畫之支出費用進行分攤計算,並僅可擇一適用本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租稅優惠規定,爰只要符合各該法律規定之適用要件,在不重複適用之前提下,公司得依各該法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三、政府為扶植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提供生技醫藥公司相關租稅優惠,惟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所揭示之「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原則及考量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優化生技醫藥產業之結構,針對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應有適度之限制,爰參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及水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另依本項不得申請或停止、追回之租稅優惠為該公司依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申請之租稅優惠,尚不影響其營利事業股東、個人股東、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之租稅優惠,併予敘明。   四、第三項明定依第二項規定應停止、追回依本條例申請所得租稅優惠時,財政部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應予以公告該業者名稱之規定。

(11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租稅優惠措施集中於少數企業之營運活動,使相關產業均得充分運用,提升其競爭力,爰增訂本項。    (二)所定「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例如: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欲適用第八條所得額減免之租稅優惠,則該個人參與同一家公司之同一次增資行為即無法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或其他相關股東之投資優惠。又生技醫藥公司依本條例申報之研發投資抵減金額,僅限於經審定之生技醫藥產品研發支出,且生技醫藥公司應就各研發計畫之支出費用進行分攤計算,並僅可擇一適用本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租稅優惠規定,爰只要符合各該法律規定之適用要件,在不重複適用之前提下,公司得依各該法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三、政府為扶植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提供生技醫藥公司相關租稅優惠,惟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所揭示之「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原則及考量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優化生技醫藥產業之結構,針對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應有適度之限制,爰參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及水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另依本項不得申請或停止、追回之租稅優惠為該公司依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申請之租稅優惠,尚不影響其營利事業股東、個人股東、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之租稅優惠,併予敘明。   四、第三項明定依第二項規定應停止、追回依本條例申請所得租稅優惠時,財政部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應予以公告該業者名稱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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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