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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2. 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3. 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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