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的規定,生技醫藥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若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的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的支出金額達到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範圍,有以下的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選擇方式,並且一旦選擇後不得變更。每年的投資抵減金額須限制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內: 一、在支出金額的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在支出金額的百分之三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生技醫藥公司在同一年度可同時適用上述投資抵減和其他投資抵減,但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五十。然而,最後一年的抵減金額並不受此限制。 生技醫藥公司若要申請適用第一項的投資抵減,必須提出具有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而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只能申請一次。 對於前三項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的計算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共同訂定。但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資料。
為鼓勵生技新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第一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新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一項生技新藥公司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第二項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三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鑑於本條例以往著重於創新研發,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能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國內,本次修法將朝研發和製造並重策略,為國內生技醫藥產業創造更高價值,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金額,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另考量適用租稅措施之業者,仍負有納稅義務,爰於序文後段明定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三、為使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抵減限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另參考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規定。所定「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指生技醫藥公司因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使其強化產業技術、增加產量、改良品質等。另考量行政效率及作業成本,爰規定申請適用第一項所定投資抵減者,同一課稅年度以一次為限。 五、第四項明定前三項投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鑑於本條例以往著重於創新研發,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能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國內,本次修法將朝研發和製造並重策略,為國內生技醫藥產業創造更高價值,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金額,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另考量適用租稅措施之業者,仍負有納稅義務,爰於序文後段明定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三、為使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抵減限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另參考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 四、第三項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規定。所定「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指生技醫藥公司因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使其強化產業技術、增加產量、改良品質等。另考量行政效率及作業成本,爰規定申請適用第一項所定投資抵減者,同一課稅年度以一次為限。 五、第四項明定前三項投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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