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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增進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效能,促進產品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生技醫藥產品上市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之審查,應訂定公開透明之流程及一元化審查制度,並應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
  2. 為利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之研發,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建立研發中產品及技術之試驗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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