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的規定: 1.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公開透明的流程和一元化審查制度,以增進審核效能,促進生技醫藥產品上市。此外,主管機關應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和精進相關審查規範。 依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對於生技醫藥產品上市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進行審查。此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也提到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具備專業人員以確保審查品質。 2. 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輔導建立研發中產品和技術的試驗場域。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之試驗場域。此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也提到了主管機關在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時,可以提供研究、試驗、育成等協助措施。
為增進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效能,促進產品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生技醫藥產品上市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之審查,應訂定公開透明之流程及一元化審查制度,並應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 為利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之研發,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建立研發中產品及技術之試驗場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鑑於生技醫藥產業屬高度法規管制與技術密集之產業,且醫藥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越來越多高技術、創新性或跨域合作之生技醫藥產品因應而生,如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為輔導業者研發該等產品,並加速產品研發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查,建立專業且充足之審查能量,充實審查人力及人才,並持續精進相關審查規範,爰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專業能量並精進相關審查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高風險醫材、數位醫療、精準醫療等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得協助業者善用臨床前或臨床試驗體系取得醫療場域進行試驗,以利取得相關查驗登記證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鑑於生技醫藥產業屬高度法規管制與技術密集之產業,且醫藥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越來越多高技術、創新性或跨域合作之生技醫藥產品因應而生,如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為輔導業者研發該等產品,並加速產品研發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查,建立專業且充足之審查能量,充實審查人力及人才,並持續精進相關審查規範,爰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專業能量並精進相關審查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高風險醫材、數位醫療、精準醫療等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得協助業者善用臨床前或臨床試驗體系取得醫療場域進行試驗,以利取得相關查驗登記證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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