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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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