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的研發人員在經過學校或該機關的同意下,可以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的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根據參考資料,作為一個例子,根據教育部教學研究及發展計畫資訊系統的資料顯示,公立大學可以與產業界合作,進行研究發展計畫,以提升技術創新與產業競爭力。這種合作可以包括指導學生實地實習、共同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等方式。因此,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研發人員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可以促進產官學研之間的合作研究發展。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施行日期。
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鼓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前述研發人員經任職學校或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為鼓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參與產學合作,促進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前述研發人員經任職學校或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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