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的規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須依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如果該條例中未規定某一事項,則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然而,如果其他法律的規定比本條例更有利,則應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參考資料: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該法條規定了生技醫藥產業發展須依法進行,並在沒有特定規定情況下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該條例於2018年2月8日公布並施行,以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的發展。生技醫藥產業是指利用生物技術及醫學科技研發、製造及銷售藥物、醫療器材、診斷試劑等有關產業。該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的繁榮,進一步提升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理由保留生技新藥產業引用其他法律之彈性。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立法理由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為「生技醫藥產業」,理由同前條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保留生技新藥產業引用其他法律之彈性。
修正「生技新藥產業」為「生技醫藥產業」,理由同前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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