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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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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本條例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這表示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符合公司法成立程序的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照有限合夥法進行組織登記的社團法人。這意味著有限合夥事業必須遵循有限合夥法的規定進行組織登記。 三、企業:指根據法律登記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這表示該條例適用於根據法律進行登記的各種企業形式,包括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沒有實際形體,但具有明確內容、經濟價值並且可以直接支配且不受他人干涉的資產。這表示無形資產在條例中被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資產類型,包括例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 以上解釋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的文字所得出的解釋,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和規定資料。

立法沿革 2

(0990416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三、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無形資產涉及企業併購、技術入股及購置資產等經濟價值,常見的無形資產之型態,例如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積體電路布局、植物種苗)、商譽、品牌及行業特許授權等。

(1061103 修正)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立法理由一、配合有限合夥法制定施行,有限合夥事業納入本條例規範,爰新增第二款定義有限合夥事業,後續款次遞移。   二、本條例部分條文以「企業」為適用對象,如第九條之輔導及補助適用對象,配合第二款增訂,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第三款所稱「企業」範圍。

  • 公司法法規
  • 有限合夥名詞
  • 有限合夥法法規
  • 社團法人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無形資產涉及企業併購、技術入股及購置資產等經濟價值,常見的無形資產之型態,例如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積體電路布局、植物種苗)、商譽、品牌及行業特許授權等。

(1061103 修正)

一、配合有限合夥法制定施行,有限合夥事業納入本條例規範,爰新增第二款定義有限合夥事業,後續款次遞移。   二、本條例部分條文以「企業」為適用對象,如第九條之輔導及補助適用對象,配合第二款增訂,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第三款所稱「企業」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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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