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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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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本條例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這表示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符合公司法成立程序的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照有限合夥法進行組織登記的社團法人。這意味著有限合夥事業必須遵循有限合夥法的規定進行組織登記。 三、企業:指根據法律登記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這表示該條例適用於根據法律進行登記的各種企業形式,包括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沒有實際形體,但具有明確內容、經濟價值並且可以直接支配且不受他人干涉的資產。這表示無形資產在條例中被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資產類型,包括例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 以上解釋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的文字所得出的解釋,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和規定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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