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