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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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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條,這個法條明確指定了該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中的負責機關。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針對產業創新的相關事宜上,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相關法規、行政命令及法律解釋資料。

立法沿革 1

(0990416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條例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416 制定)

列明本條例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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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