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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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條,這個法條明確指定了該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中的負責機關。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在針對產業創新的相關事宜上,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相關法規、行政命令及法律解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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