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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4 條

  1. 1.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2. 2.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3. 3.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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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根據這項規定,產業創新條例生效後的一年內,行政院應該制定出產業發展綱領。這個綱領可能包括發展策略、政策目標和具體行動方案等。 2.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根據這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發展計畫,並提交行政院核定,並定期進行檢討。這些計畫可能包括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等方面的措施。 3.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根據這項規定,各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負責推動其所主管產業的發展。這可能包括制定和執行相關政策,推動產業創新和提升產業競爭力。 依據以上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第4條旨在促進產業發展和創新,要求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產業發展方向和計畫,並推動所主管產業的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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