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根據這項規定,產業創新條例生效後的一年內,行政院應該制定出產業發展綱領。這個綱領可能包括發展策略、政策目標和具體行動方案等。 2.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根據這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發展計畫,並提交行政院核定,並定期進行檢討。這些計畫可能包括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等方面的措施。 3.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根據這項規定,各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負責推動其所主管產業的發展。這可能包括制定和執行相關政策,推動產業創新和提升產業競爭力。 依據以上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第4條旨在促進產業發展和創新,要求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產業發展方向和計畫,並推動所主管產業的發展。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立法理由一、臺灣過去以工業或製造業為主之產業發展重心,應隨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而配合調整。而如醫療服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服務業或其他產業,均亟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視其產業發展課題,共同協助該等產業之發展。 二、為確立各產業之發展政策及方向,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施政之依據。訂定時,得邀集產業、學術、研究機構等各界,並視需要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以匯集各界意見及凝聚產業發展共識。該等政策及方向,應視產業環境之變化,定期予以檢討,並向各界加以宣導說明。 三、另由於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所管產業多著重管理面向,較欠缺協助產業發展思維,爰於第三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主管產業之發展。
一、臺灣過去以工業或製造業為主之產業發展重心,應隨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而配合調整。而如醫療服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服務業或其他產業,均亟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視其產業發展課題,共同協助該等產業之發展。 二、為確立各產業之發展政策及方向,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施政之依據。訂定時,得邀集產業、學術、研究機構等各界,並視需要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以匯集各界意見及凝聚產業發展共識。該等政策及方向,應視產業環境之變化,定期予以檢討,並向各界加以宣導說明。 三、另由於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所管產業多著重管理面向,較欠缺協助產業發展思維,爰於第三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主管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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