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並在制定策略時應與相關中央政府機關進行會商。此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通過獎勵或補助的方式來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例如,台北市政府可以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條的規定,制定本地的產業發展策略,並與相關的中央政府機關進行協商和會商。同時,台北市政府也可以向中央政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以支持和推動地方的產業發展。這些資金可以被用於培育企業、支援創新項目,或提供其他對地方產業發展有益的措施。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立法理由一、產業發展課題,不僅是中央各部會之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積極主動規劃地方產業發展之策略,並得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訂定,以利與中央之產業政策接軌。 二、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於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獎勵或補助之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推動產業發展。
一、產業發展課題,不僅是中央各部會之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積極主動規劃地方產業發展之策略,並得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訂定,以利與中央之產業政策接軌。 二、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於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獎勵或補助之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推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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