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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