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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產業創新條例第6條的內容。
產業受天然災害、國際經貿情勢或其他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恢復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國內產業受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以致企業運作出現短期性或暫時性之營運困難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如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以協助產業早日恢復生機,維持社會安定。 二、所稱重大環境變遷,包括天然災害、對外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國際貿易協定、國際金融風暴等發生時,對國內產業發展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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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國內產業受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以致企業運作出現短期性或暫時性之營運困難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如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以協助產業早日恢復生機,維持社會安定。 二、所稱重大環境變遷,包括天然災害、對外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國際貿易協定、國際金融風暴等發生時,對國內產業發展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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