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基本方針 §4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9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12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17開新分頁第 六 章 促進產業投資 §20開新分頁第 七 章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26開新分頁第 八 章 資金協助 §29開新分頁第 九 章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 §33開新分頁第 十 章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56開新分頁第 十一 章 擴廠之輔導 §65開新分頁第 十二 章 罰則 §66-1開新分頁第 十三 章 附則 §6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產業創新條例›第 二 章 基本方針產業創新條例 第 6 條(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產業創新條例第6條的內容。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