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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7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或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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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7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或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此條款的目的在於支持那些遇到困難或具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幫助他們提高生產力和產品品質。此外,該條款還提及了建立各個產業風格標誌的原產地證明標章。這些標章將用於標示產品的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以增加產品的識別度和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信心。 根據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7條的規定,對於傳統產業、中小企業和面臨困難的企業,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輔導或補助措施。舉例來說,農業產業可能因氣候影響而面臨困境,相關的農業主管機關可以透過提供專業輔導或財務補助,幫助農業界提升生產力和產品品質。 此外,《產業創新條例》第7條提到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舉例來說,對於某一個特定的產業,如手工藝品製造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一個標誌或標章,來標識這些手工藝品的原產地是台灣,以協助消費者識別並增加對這些產品的信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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