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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8 條

  1. 1.行政院應就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之影響,進行通盤性產業調查及評估分析,提出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並定期檢討。
  2. 2.前項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應包含扶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之特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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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8 條的規定,行政院應對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的影響進行通盤性的產業調查及評估分析,並根據結果提出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行政院應定期檢討這些扶助計畫。 根據相關資料,《產業創新條例》是為了配合我國產業發展的需要,提出有效促進產業創新的相關制度。該法將產業創新定義為「由經濟組織或企業所產生的新觀念、新產品、新服務、新技術、新作法或新模式,能夠增加經濟價值、市場佔有率及競爭力」。 根據台灣經濟部的資料,行政院這項通盤性調查及評估分析的目的在於了解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的影響程度,以及確定相應扶助計畫的內容。這樣的調查分析可以幫助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產業創新的發展,進一步提升我國產業的競爭力。 此外,根據該條第 2 項,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應包含對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以及中小企業的特別輔導計畫。這些計畫的設立旨在促進這些特定類型的產業的創新發展,增強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並幫助它們在面對經濟變化和競爭壓力時更好地應對。 總結起來,產業創新條例第 8 條要求行政院根據國內外經濟情勢進行產業調查及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以支持產業創新發展。這些計畫應包含對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和中小企業的特別輔導計畫。透過這些扶助計畫的實施,政府將能促進我國產業的持續發展和競爭力提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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