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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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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2. 2.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以補助、獎勵或輔導的方式推動多項事項,包括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協助地方產業創新、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以及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根據該法條第2項,補助、獎勵或輔導的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定義。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確保了中央政府各項事業主管機關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來促進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具體的執行細節和程序會由各個主管機關依據法規自行制定,以確保對不同產業和情況的適切應對。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促進創新和技術的發展,提高國內產業的競爭力。 例如,臺灣經濟部工業局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制定了「產業創新與研發計畫補助辦法」,內容涵蓋補助對象、補助範疇、補助金額、評選標準、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該辦法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規範,使企業能夠根據自身情況適用並獲得補助、獎勵或輔導。 這些法規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加強產業之間的合作,提供支持和激勵,以推動台灣的產業升級和競爭力提升。各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這些法規和辦法,可以針對各自管轄的產業和領域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計畫,以支持產業創新和研發的需求。

立法沿革 2

(0990416 制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產業創新之活動,除企業本身之研發、人才投入外,透過企業間或企業與學術單位間之相互合作等活動之進行,亦可創造加速之效果。另為強化產學交流,得運用補助方式,鼓勵企業提供在學學生實習機會,使學校培育之人才得符合職能所需,俾對產業創新亦有加乘效果。而為協助產業加速創新,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創新活動。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

(1061103 修正)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0990416 制定)

一、產業創新之活動,除企業本身之研發、人才投入外,透過企業間或企業與學術單位間之相互合作等活動之進行,亦可創造加速之效果。另為強化產學交流,得運用補助方式,鼓勵企業提供在學學生實習機會,使學校培育之人才得符合職能所需,俾對產業創新亦有加乘效果。而為協助產業加速創新,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創新活動。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

(1061103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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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第 9 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產業創新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