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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2.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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