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該部門或其所屬機關在科技專案執行期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應進行查證。根據查證結果,可以做出以下決定:准予結案、限期改善、減價結案或不予結案。如果查證結果需要限期改善或減價結案,該部門或所屬機關可以依約核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管理費用或績效獎勵。如果查證結果為不予結案,該部門或所屬機關不僅可以依約核減管理費用或績效獎勵,還可以限制該執行單位在一年至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科技專案。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網站 -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機構 — 相關法規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1&menu_id=40&news_id=105064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的主要內容與解釋如前述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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