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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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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進行查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3. 3.查證結果屬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
  4. 4.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外,亦得限制該執行單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該部門或其所屬機關在科技專案執行期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應進行查證。根據查證結果,可以做出以下決定:准予結案、限期改善、減價結案或不予結案。如果查證結果需要限期改善或減價結案,該部門或所屬機關可以依約核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管理費用或績效獎勵。如果查證結果為不予結案,該部門或所屬機關不僅可以依約核減管理費用或績效獎勵,還可以限制該執行單位在一年至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科技專案。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網站 -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機構 — 相關法規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1&menu_id=40&news_id=105064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的主要內容與解釋如前述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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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規定:「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進行查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