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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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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 五、違反法令或契約相關規定。
  2. 2.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3. 3.執行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7條的規定,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核減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可以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1. 執行進度或經費使用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3. 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訂之查證結果判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4. 未按照科技專案管理制度進行執行。 5. 違反法令或契約相關規定。 如果執行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依據契約終止或解除合約,並且可以視情節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此外,如果執行單位拒絕政府的審監單位進行查核,或者經要求改善但不予改善,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根據契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並且有權終止或解除合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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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