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7條的規定,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核減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可以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1. 執行進度或經費使用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3. 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訂之查證結果判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4. 未按照科技專案管理制度進行執行。 5. 違反法令或契約相關規定。 如果執行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依據契約終止或解除合約,並且可以視情節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此外,如果執行單位拒絕政府的審監單位進行查核,或者經要求改善但不予改善,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根據契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並且有權終止或解除合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