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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 一、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二、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2.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3.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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