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8條,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的機構應在執行期間按照合約的要求,定期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執行報告;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的機構則需要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和全程執行總報告。此外,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在必要時有權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根據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進行審議,並根據合約進行工作項目或經費的調整,甚至終止或解除合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09 年 9 月 14 日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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