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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2.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3. 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4.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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