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的規定如下: 1.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評審報告進行核定。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6條。 2.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6條。 3. 本部或所屬機關在審查計畫申請案時,從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起算至審查結束通知申請者為止,不得超過四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 4. 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核定的科技專案,必須與申請者協商經費並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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