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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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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2. 2.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3. 3.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的規定如下: 1.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根據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評審報告進行核定。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6條。 2.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召開技審會進行審查後核定。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6條。 3. 本部或所屬機關在審查計畫申請案時,從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起算至審查結束通知申請者為止,不得超過四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 4. 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核定的科技專案,必須與申請者協商經費並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1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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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