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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
  2.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及其他指定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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