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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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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
  2. 2.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及其他指定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給予執行單位的補助經費可以根據約定進行分期撥付。如果該補助計畫獲得本部或所屬機關的專案核准,則可以一次性撥付全額經費。首期經費可以在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而從第二期開始的經費則需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及其他指定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審核後再進行撥付。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補助經費的及時撥付和有效管理。透過分期撥付的方式,可以根據計畫的進度和執行情況進行追蹤和管控。而核准專案的特殊情況下,可以一次性撥付全額經費,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效率。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最新版本)。 - 相關案例:研究機構A根據本部專案核准,獲得補助經費10萬元,可根據規定一次性撥付全額經費予該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提出申請後,經本部審核符合條件,全額經費即刻撥付給該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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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