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6條,執行單位在國際合作契約中如果達到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報告並取得核定: 1. 合作標的沒有轉授權權利。 2. 合作標的有特定地區限制使用。 3. 合作所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沒有任何權益。 根據所參考到的法規,並沒有提到具體的金額或相關例子,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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