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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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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2. 2.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6條,執行單位在國際合作契約中如果達到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報告並取得核定: 1. 合作標的沒有轉授權權利。 2. 合作標的有特定地區限制使用。 3. 合作所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沒有任何權益。 根據所參考到的法規,並沒有提到具體的金額或相關例子,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這一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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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6 條規定:「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