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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2.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3.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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