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4條,該條款有以下三項規定: 1. 執行單位得以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該條規定表示執行單位可以和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及其他產業界進行合作,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這樣的合作有助於整合研究資源,推動產業的創新及研究發展。 2.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訂定相關計畫或機制,從事與其他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之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資源,共同推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 該條規定表示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可以要求執行單位制定相關計畫或機制,並與其他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進行合作,以有效整合研究資源,共同推動產業的創新及研究發展。 3. 科技專案產學研合作之金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應以專案方式報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公開其計畫相關資訊。 該條規定表示如果科技專案的產學研合作金額超過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執行單位應以專案方式向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報告核准。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應公開相關計畫的資訊。這樣可以確保透明度並提供相關資訊給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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