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依本辦法推動各項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得將政府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提供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3 條,當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根據該辦法推動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可以將政府經費所購置的研究設施和設備提供給執行單位在計畫執行範圍內必要的使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https://www.moeaic.gov.tw/frlapp/open/pub/AttachmentDetailAction?strFileGUID=3a8f70b8-53f5-4f88-9290-8711587d73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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