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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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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所屬機關依本辦法推動各項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得將政府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提供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3 條,當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根據該辦法推動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可以將政府經費所購置的研究設施和設備提供給執行單位在計畫執行範圍內必要的使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https://www.moeaic.gov.tw/frlapp/open/pub/AttachmentDetailAction?strFileGUID=3a8f70b8-53f5-4f88-9290-8711587d73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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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依本辦法推動各項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得將政府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提供執行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