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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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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2. 2.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2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的收支互抵後的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這條規定指出,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所產生的收支互抵後的淨收益,必須全部交給本部或所屬機關,然後再由他們繳交國庫。這是為了確保執行單位所得到的收益能夠納入國庫,以供國家使用。 2.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要求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這條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需要進行實驗生產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要求他們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以單獨計算損益。這是為了更好地掌握實驗生產的情況,並確保相關的成本和收益得到適當的管理和追蹤。 這些資料是根據最新的經濟部相關法規文件提供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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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執行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