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2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的收支互抵後的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這條規定指出,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所產生的收支互抵後的淨收益,必須全部交給本部或所屬機關,然後再由他們繳交國庫。這是為了確保執行單位所得到的收益能夠納入國庫,以供國家使用。 2.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要求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這條規定指出,當執行單位在執行科技專案時需要進行實驗生產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可以要求他們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以單獨計算損益。這是為了更好地掌握實驗生產的情況,並確保相關的成本和收益得到適當的管理和追蹤。 這些資料是根據最新的經濟部相關法規文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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