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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
  2. 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3. 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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