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內有關貿易重要措施應由管理處報經貿易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案。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加工出口區內的貿易重要措施應由管理處向貿易主管機關報請同意或備案。這意味著加工出口區內的貿易相關措施,在實施前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具體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需進一步的查閱和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