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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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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2. 2.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
  3. 3.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社區土地的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後原承租人可以申請續租。如果期滿後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可以由管理處或分處取得,取得的方式是依據重建成本折舊後的價值。原承租人申請續租需要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重建成本指的是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的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並重新評估建築所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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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