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社區土地的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後原承租人可以申請續租。如果期滿後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可以由管理處或分處取得,取得的方式是依據重建成本折舊後的價值。原承租人申請續租需要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重建成本指的是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的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並重新評估建築所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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