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開發投資興建人在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的三十日內,應該簽訂土地租約並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開發項目能夠按時貢獻出土地租金,並促進項目的順利進行。例如,一個科技公司投資興建一個辦公大樓,他們在簽訂投資興建合約後的三十日內,應該和地主簽訂土地租約並支付相應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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