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出租土地的地價稅由管理處或分處負擔,而其他法定稅捐和工程受益費則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負責繳納或攤付。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管理處或分處負擔土地價值稅的責任,而其他法定稅捐和工程受益費則應由開發者負擔,以維護科技產業園區的運營和發展。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範例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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