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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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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2. 2.前項建築物應自簽約之日起三年內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者,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終止土地租約及解除開發投資興建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出租土地的地價稅由管理處或分處負擔,而其他法定稅捐和工程受益費則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負責繳納或攤付。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管理處或分處負擔土地價值稅的責任,而其他法定稅捐和工程受益費則應由開發者負擔,以維護科技產業園區的運營和發展。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範例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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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